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九条有效允许科学技术工作者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专长的地方流动。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向农村、边远地区、小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流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和人才流动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流动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