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条有效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其报酬应当与经济效益挂钩。承担国家下达科研项目的,可以从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