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Chapter 5 科学技术工作者Article 39In force允许科学技术工作者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专长的地方流动。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向农村、边远地区、小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乡镇企业流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和人才流动的服务、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流动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1994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