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九条有效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