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四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和试验手段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