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维护和修缮第四十条有效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对各类建(构)筑物进行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应当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二)其他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建(构)筑物的改善,应当以保持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三)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