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和维护、修缮建(构)筑物,保证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保持建(构)筑物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建(构)筑物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保护责任人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