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对各类建(构)筑物进行维修、改善、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应当保持原有体量和传统风貌;

(二)其他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建(构)筑物的改善,应当以保持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进行相应的维护和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