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开埠区内建(构)筑物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直接送达保护责任人,并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保护责任人拒绝接收或签订书面具体保护要求和保护责任书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书面具体保护要求和保护责任书。采用公告送达的,金平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