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代管人,并承担保护责任。历史上由产权人自行管理的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合法继承人尚未全部确定或者合法继承人全部确定但对承担保护责任有分歧的,由金平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确定代管人,并承担保护责任。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暂时由金平区人民政府予以代管并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没有代管人和使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出现,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产权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出现的;
(二)产权不明,且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三十日后仍未有人主张权利的;
(三)产权人死亡,且其所有合法继承人都未出现,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三十日后合法继承人仍未出现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