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二)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