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