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开埠区内对建筑、住宅区、路、街、巷等进行改建的,应当使用原地名。对体现潮汕历史、文化的地名应当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