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开埠区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不得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道路等。

禁止在开埠区内建设生产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