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纳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金平区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