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开埠区,是指以金平区小公园为核心、保存开埠期文物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体现开埠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区域。开埠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开埠区保护规划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开埠区主要出入口设立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