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