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建(构)筑物的产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