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埠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文化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适用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