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对在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开埠区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
(二)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开埠区,或者主动腾退开埠区历史建筑的;
(三)捐赠财产,数额或者价值较大的;
(四)对损坏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
(五)在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