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金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房产、旧城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开埠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论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