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