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一)主干道的车行道;(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