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