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倾倒垃圾污物和焚烧物品等。

禁止占用下列范围的城市道路:

(一)主干道的车行道;

(二)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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