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承担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