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开工前,应当持规划批准文件等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