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收取通行费。依法转让大型桥梁等经营管理权的,由受让方按批准的办法、期限和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