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实行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监理和保修制度。

从事城市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