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州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法律尊严、人民利益、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
(二)制售、传播、窝藏含有民族分裂、藏独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三)蓄意挑起或制造宗教冲突和教派纠纷;
(四)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
(五)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煽动民族情绪,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或炒作群体性事件;
(六)宣扬藏独思想,煽动民族分裂,策划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