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关单位、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