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关单位、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