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专项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州级按人均1元、县级按人均4元标准核定,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