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州级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县、乡(镇)两级每3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