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惩处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