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保护、传承、发展本民族文化的权利,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接受国民教育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