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招录、配备藏(蒙古)汉双语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