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代理记账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