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全省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
(二)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四)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举报,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审查批准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推进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会计工作;
(八)依法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