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代理记账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位委托非法代理记账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代理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