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安、司法、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养老机构、老年学校等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火、防盗、防骗等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