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移,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