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