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