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制度。高龄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