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已修改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证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