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