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