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政策培训、监督检查,并统一工作内容,统一业务标准,统一工作流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