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