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七章 住房救助第三十九条有效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