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第二十四条有效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